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53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4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2022年12月3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70,421,7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8,963,5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4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45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6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致学、曾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70,373,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1%;反对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808%;反对4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8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致学、曾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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