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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受让标的公司200万股份,投资金额2,466万元,投资后持有标的公司0.67%;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的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可能面临行业周期、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因此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抓住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强化产业链上下游整合,谋求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机会,实现互利共赢,并为公司带来长期投资收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发展规划,以人民币2,466万元受让航投誉华(深圳)机载系统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投誉华”)所持有的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航盛电子”)200万股股份。

  本次对外投资后,公司将直接持有航盛电子200万股,持股比例为0.67%。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股权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航投誉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四、出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标的公司: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受让方: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方:航投誉华(深圳)机载系统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的出售与购买

  1、在《股份转让协议》第3条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满足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书面豁免先决条件的前提下,转让方应当将其所持有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所得的特定公司股份(即标的股份,包括有关的所有股东权利、权属和利益)转让予受让方,标的股份(200.00万股)的总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陆万元整(RMB24,660,000)(“转让价款”、“对价”或“股权转让款”)。为本协议之目的,本次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2.33元,该价格应当在标的股份交割前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派发红股等导致公司总股本交割前变化的情形时同比例相应调整,但在交割前如发生第三方对公司的增资行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仍按人民币12.33元每股计算。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方应出售并且受让方应购买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应负有任何权益负担且应包含交割日当日或之后所附的所有权利。为免生疑义,受让方应享有交割日当日或之后标的股份上所附的所有公司未分配利润。

  3、转让方应放弃其对于被转让的标的股份的其他限制的权利,并协助有关在不迟于交割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该等权利以许可标的股份转让。

  (三)先决条件

  第1条.

  受让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交易对价应以以下每一条件的满足或被豁免为前提:

  1、 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和交付;

  2、 转让方、受让方均已完成必要的股份出售、购买内部审批程序;

  3、 受让方和转让方皆未从任何审批机关处收到任何禁令禁止本协议所拟定的交易,包括任何反垄断法律方面的禁令;

  4、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陈述和保证仍为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的,并且在交割时就交割时的事实及情况仍为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的;

  5、 不存在且未发生任何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四)交割

  第2条.

  1、日期和地点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时起正式交割,自此受让方替代转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在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及目标公司应互相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完成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发的《股东名册》为准。若因某一方原因造成无法过户,相关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那一方承担。

  2、对价的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在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的前提下,受让方于先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一次性转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当日向受让方进行确认。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按本条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即告完成。当受让方支付全部股转让款且被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时,即视为“本次交易完成”。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次股转所得对应的相关税费,并完成税费缴纳。若因转让方未及时就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纳税申报及/或缴纳税款导致受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不限于被税务主管机关处以行政责任等),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迟延支付

  受让方应当按时向转让方支付对价。逾期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自逾期日起按应付未付的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因转让方或第三方导致逾期的情形除外。

  4、股权登记

  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受让方的股份登记,经受让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股份登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自催告日起按转让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第三方导致的情形除外。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就该违约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2、在不损害一方根据本协议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双方承认并同意,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适用法律赋予的或双方间关于该违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被解除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

  (六)税费及交易费用承担

  1、本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在谈判、拟定、签署和完成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及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议的所有文件或交易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根据中国法律应由其缴纳的任何税款。

  3、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以1:1的比例共同承担因目标公司股权变动或过户登记所需的交易费用。

  (七)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7条.

  1、管辖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争议解决

  当双方就本协议的存在、理解、解释、效力或履行发生争议(“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选择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据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当发生任何争议和该争议正处于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八)份数及效力

  《股份转让协议》一式陆(6)份。每一方应持有贰(2)份,并向公司提交贰(2)份作为留存,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六、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有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抓牢汽车行业发展机遇

  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已成为汽车产业的发展潮流和趋势。随着汽车智能化、电动化发展,域控制系统中智能座舱、自动驾驶市场需求将汽车电子向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新能源汽车控制电子等方向延伸。而航盛电子是中国汽车电子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产品阵容覆盖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网联与软件服务系统、新能源汽车控制电子、汽车音响系统等产品。为此,本次对外投资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抓住汽车产业发展机遇,带来长期投资收益,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2、谋求战略合作机会,助力公司发展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发展,带动汽车PCB需求快速增长。据prismark预测,2020年至2025年,汽车电子行业复合增长率高达8.0%,高于PCB行业平均增长水平。为此,汽车电子将成为PCB行业重点布局市场领域。从长期看,本次对外投资可助力公司加快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带来更多业务合作机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做出的审慎决定。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标的公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的投资收益也将面临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耀、肖晴

  (二)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28日

  (三)现场检查人员

  陈耀、张龙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及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五)现场检查手段

  1、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协议等资料;

  7、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迅捷兴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与公开披露的公告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以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及相关内部控制文件,核查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2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访谈公司高管人员,了解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业绩情况及未来规划,并公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表现符合行业趋势,经营状况总体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限售股东较好地履行了限售承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整体稳定。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2022年度,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疫情反复等因素导致PCB下游行业需求不高,市场竞争态势加剧,PCB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面临业绩及盈利压力。为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应积极关注下游行业动态,不断开拓优质行业客户,通过资源整合、明确各工厂业务定位、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优化生产成本、降低费用等方式,保证业绩及盈利水平稳固提升,并持续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证公司持续规范运行。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完整的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陈 耀              肖 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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