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31件一审案件累计涉案金额7,345,620.62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8,976,451.06元(未经审计);
(2)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4,001,693.28元,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101件,累计涉案金额1,772.8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31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762-776、778-779号,(2021)粤01民初947-955、988-992号。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党凤文等31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三、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党凤文等31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3,935,594.2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件案件受理费共计125,254元,原告党凤文等31人的负担金额为59,155元,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负担金额为66,099元。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详细情况:
已受理案件共计101件,累计涉案金额1,772.85万元。其中撤诉案件10件,涉案金额为146.94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31件,涉案金额734.56万元;二审已判决案件1件,涉案金额1.05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4,001,693.28元,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762-776、778-779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947-955、988-992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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