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3-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3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1人,代表股份691,640,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9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643,707,4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7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7,933,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47,940,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7,933,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1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89,164,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0%;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464,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54%;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89,164,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0%;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464,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54%;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689,164,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0%;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464,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54%;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波、吴任桓
3、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 A0010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经查验,贵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刘叠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经贵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1月6日17:00),无股东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0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 136 号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鹏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1人,代表股份691,640,7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917%。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89,164,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20%;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89,164,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20%;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689,164,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20%;反对2,475,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吴任桓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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