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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98          证券简称:星源卓镁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01月16日(星期一)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河路139号四楼高层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卓雄先生。

  (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55,825,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55,8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期限、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817,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54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3%;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3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817,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54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3%;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327%。

  议案3.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817,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54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3%;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327%。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晓明律师、郭惟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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