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先生于2023年1月11日-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99,900股;于2023年1月16日与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皖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95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以18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杭州皖翰,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95,136,000元。以上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
●以上权益变动后,陈竞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1.0041%减少至45.8675%;陈竞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葛江宏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7.9956%减少至52.8590%。
以上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与陈竞宏先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完成相关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注:
1.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三、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陈竞宏,男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32102419460414****
住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
(二)股份受让方
1.公司名称: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C83G9Y1D
4.成立日期:2023年01月13日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蚂蚁创新基地2003室001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结构 :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甲方(转让方): 陈竞宏
2.乙方(受让方): 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甲方持有的华达科技21,952,000股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支付
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95,1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2.双方同意,于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该乙方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95,136,000元。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12个月内不予减持。
(四)标的股份过户及税费
1.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双方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于取得合规性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双方同意配合目标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过户费用等),由双方各自按规定予以承担。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转让亦不存在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6)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7)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其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且资金来源合法;
(4)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持有标的股份后,持有的标的股份12个月内不予减持;
(6)若目标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程序,应参与认购并成为目标公司长期投资者。
(六)违约责任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对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4)单方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七)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方本人签署和乙方盖章并经有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达科技
股票代码:603358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竞宏
通讯地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及集中竞价)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达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华达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陈竞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竞宏持有上市公司51.00%的股份,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华达科技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一)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其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计划
2022年7月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2023年1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提前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集中竞价及协议转让。
2022年7月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根据前述减持计划,2023年1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其持有的华达科技19,500股股份;2023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其持有的华达科技580,400,两次合计减持599,900股股份。
2023年1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提前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
2023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华达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952,000股(占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以18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杭州皖翰,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95,136,0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甲方(转让方):陈竞宏
2.乙方(受让方):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甲方持有的华达科技21,952,000股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支付
1.双方同意并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95,1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2.双方同意,于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该乙方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95,136,000元。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12个月内不予减持。
3.双方同意,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四)标的股份过户及税费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双方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于取得合规性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双方同意配合目标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过户费用等),由双方各自按规定予以承担。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具备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止《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转让亦不存在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6)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7)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其保证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且资金来源合法;
(4)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若目标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程序,应参与认购并成为目标公司长期投资者。
(六)违约责任
1.除非《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一方在《股份转让协议》或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对方(守约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4)单方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3.《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七)协议效力及其他
1.《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本人签署和乙方盖章并经有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竞宏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华达科技的负债,未解除华达科技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华达科技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22年7月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竞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 8,780,8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022年10月27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先生在2022年7月28日-2022年10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722,110股,占公司总股本0.39%。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竞宏先生的减持行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预先披露,并在实施减持计划的各阶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进展公告。
2023年1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已提前终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计划。
除上述减持行为及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买卖华达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华达科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竞宏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月16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竞宏)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竞宏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月16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达科技
股票代码:6033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蚂蚁创新基地2003室001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1幢蚂蚁创新基地 2003室0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达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华达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3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竞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华达科技21,952,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1,952,000股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甲方(转让方): 陈竞宏
2.乙方(受让方): 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甲方持有的华达科技21,952,000股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支付
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95,136,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2.双方同意,于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该乙方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95,136,000元。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12个月内不予减持。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四)标的股份过户及税费
1.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双方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于取得合规性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双方同意配合目标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过户费用等),由双方各自按规定予以承担。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转让亦不存在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6)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7)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其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且资金来源合法;
(4)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若目标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程序,应参与认购并成为目标公司长期投资者。
(六)违约责任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对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4)单方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七)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方本人签署和乙方盖章并经有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华达科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月16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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