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04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3年1月13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09:15-09:25,0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85人,代表股份 475,7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7,812,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3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177,975,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0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3人,代表股份137,524,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53,8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117,270,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2%。
3、公司4名董事、4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74,9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2%;反对7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9%;弃权7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36,716,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26%;反对7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24%;弃权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
总表决结果:
同意474,79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7%;反对8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5%;弃权1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36,532,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92%;反对8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9%;弃权10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9%。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总表决结果:
同意461,425,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13%;反对14,165,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772%;弃权1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3,161,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562%;反对14,165,3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03%;弃权1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5%。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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