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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冀-06-SME-2022-342)。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光唐综授字20230002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92,784,748.95元,净资产人民币70,687,544.79元,资产负债率75.86%。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470,146,364.03元,净利润人民币-3,721,575.23元。

  与公司关系: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437,801,076.89元,净资产人民币114,601,469.44元,资产负债率73.82%。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209,013,934.52元,净利润人民币22,954,289.82元。

  与公司的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抵押与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

  3、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冀-06-SME-2022-34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行

  3、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冀-06-SME-2022-34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30002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1、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千万元整。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24,550,770.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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