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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3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3元,共计募集资金508,6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剩余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464,826,000.00元(含部分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已由华泰联合证券于2018年9月1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18]B096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是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除变更实施主体外,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方向、投资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注:“年产700吨氰氟草酯、300吨炔草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含利息)已超该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其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0;鉴于该项目已达预定使用状态,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2020100100104467,截至2023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5254.29589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700吨精喹禾灵原药及1083吨副产品氯化钾生产线技改、500吨喹禾糠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690129000126397,截至2023年1月5日,专户余额为1294.046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和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宏欣、王杰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甲方同意变更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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