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81,581,472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2月6日(因2023年2月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9号),同意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生物”、“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股,并于2020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9,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2,737,33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7,262,66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户,对应股票数量为 81,581,472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56%。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1,581,472股,将于2023年2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5日)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合计转增股本48,000,0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0,000,000股增加至168,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初期为58,272,480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4股,获得的转增股份为23,308,992股,故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变更为81,581,472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吉福浪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浪莱贸易”)、Fangs Holding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简称“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涌威”)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发生的转让,且受让方与本企业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违背本企业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效良、方剑秋和方炳良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发生的转让,且受让方与本人存在控制关系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分别持有公司26%、25%和13.7472%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以确保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2)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同时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控股股东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否。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综上,光大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81,581,472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2月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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