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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公司董事李杰、陈未荣、监事张培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4,393,4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98%)的副董事长李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4%)。

  2、持本公司股份4,031,2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73%)的董事、总经理陈未荣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4%)。

  3、持本公司股份2,433,9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5%)的监事会主席张培华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0%)。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副董事长李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未荣、监事张培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共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8%,具体安排如下: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

  李杰、陈未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2021 年 8 月 1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张培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监事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副董事长李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未荣、监事张培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副董事长李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未荣、监事张培华将严格遵守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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