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20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4号建艺集团4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亮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83,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70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01,7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8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1,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9,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89,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6%;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6%;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47,811,853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70,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5%;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6%;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6%;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6%;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47,811,853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毅平、姚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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