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被告)
● 诉讼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的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0万股股票。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投资”)的债权人南通亚伦家纺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伦置业”)认为鞠建宏曾经为李鑫代持的200万股公司股份系帝奥投资赠与李鑫持有,李鑫、帝奥投资、鞠建宏、公司等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处分了应属于帝奥投资的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李鑫、帝奥投资、鞠建宏、公司至南通中院。
2022年2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1)苏06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亚伦置业并非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第三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亚伦置业的起诉。
2022年2月28日,原审原告亚伦置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民终433号)。认为亚伦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亚伦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次为终审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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