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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3-007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际进行表决的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的要求进行更正,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3-006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2023 年1月4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采用追溯调整,相应对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相关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及2020半年度已披露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一)对公司2019年涉及的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的相关油品业务营业收入调减3,542,363,462.84元,调减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9,695,651.45元,上述调整事项综合对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无影响。

  (二)对公司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永盛石化、控股子公司恒润筑邦和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相关油品业务营业收入调减3,286,194,800.58元,调减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上述调整事项综合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无影响。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相关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

  三、更正后的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上述更正内容公司修订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以加粗字体显示。更正后的定期报告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追溯调整的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赞成票,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的要求进行更正,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的要求进行更正,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三)监事会意见

  2023年1月30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5票赞成票,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的要求进行更正,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会计差错出具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02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02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3-008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翰公司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二审暂未开庭,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7月,公司就与广西广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翰公司”)、广西秉健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健公司”)、李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广翰公司、秉健公司、李华昌退还原告桂东电力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41,723,142.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22年11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1102民初324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8月26日、1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公司因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李华昌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讼责任保险费属于《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法律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违约方)承担。故在上诉期内,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桂11民终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二审暂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暂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桂11民终12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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