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股权的议案》,由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存在股权、资产受限情况,工商变更、资产过户作为期后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法定2022年年报披露日期前,存在在公司合并范围内和不在合并范围内两种可能性。虽然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已经支付对价,双方办理了印章、账务的交接手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依然按照陕西必康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公司在法定2022年年报披露日期前,完成出售陕西必康的期后事项,则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与本次业绩预告可能存在重大差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年同期财务数据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资金方面紧张,对外融资受限,医药工业板块业务受到影响。公司投资的在建工程长期停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在建工程计提较大金额的资产减值损失。
2、本报告期,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对公司客户目前的运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估计,对应收账款计提了较大金额的信用减值损失。
3、本报告期,公司受投资者诉讼索赔影响,计提较大金额的预计负债。
4、本报告期,公司出售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九州星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及其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股权,以解决资金紧张、负债逾期、违规担保等问题。
5、本报告期,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板块受市场环境影响,经营业绩表现良好,经营性业绩与上年比较变动幅度不大。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股权的议案》,由于陕西必康存在股权、资产受限情况,工商变更、资产过户作为期后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法定2022年年报披露日期前,存在在公司合并范围内和不在合并范围内两种可能性。虽然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已经支付对价,双方办理了印章、账务的交接手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依然按照陕西必康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在法定年报披露日期前,出售陕西必康的期后事项如期完成,陕西必康2022年不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则公司2022年的业绩预计如下: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2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经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控股股东”)告知,获悉新沂必康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实控人李宗松名下的公司9.55%股份归新沂必康所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与李宗松案件作出判决。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李宗松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名下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了《代持股份协议》(下称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将14.4亿元资金提供给被告,由被告代原告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安必康)(历史名称: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5%的股份,股份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由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或者代持股份有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或收入之所有权亦归原告所有。
贵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原告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为保护破产财产不流失,已向贵院申请将被告代原告持有的延安必康9.55%股份纳入原告破产财产范围内并采取保全措施,贵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但近期被告因其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执行程序,相关法院却将该破产财产作为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采取了划扣股份的执行措施,该执行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破产财产的安全,也给破产重整程序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故,原告作为被告代持延安必康9.55%股份的实际所有人,现为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也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名下的延安必康9.55%股份归原告所有。
二、《民事判决书》(2022)陕06民初52号判决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宗松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是在双方在平等、自愿情况下协商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李宗松提供了14.4亿元资金,由被告李宗松代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的股份。根据协议约定,股份实际所有人为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由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或者代持股份有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或收入之所有权亦归原告所有,被告李宗松对此并无异议,故对于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被告李宗松名下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归原告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李宗松名下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归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7,517,000元,予以缓交,由被告李宗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诉讼,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由于新沂必康与李宗松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李宗松为新沂必康的实际控制人,因为本次判决并不影响李宗松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民事起诉状》、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6民初52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2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延安必康”)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1条之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7月1日(星期五)开市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公司股票简称由“延安必康”变更为“*ST必康”。公司股票存在因出现《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至(六)项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上市规则》第9.3.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深交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及进展
1、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目前进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7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需等待公司2022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相应情形是否已消除,才能向深交所提交撤销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2022年度审计结果以公司正式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之规定,公司股票仍存在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1、除上述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01)。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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