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30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99,242,5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9,894,4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09,348,1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55,448,3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3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448,1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38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8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关于向银行申请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8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8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0%;反对3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该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4.00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9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81%;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6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57%;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关联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189,894,200股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3-01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新生儿出生数持续下降,婴儿配方奶粉行业的市场增长趋缓,品牌竞争加剧,特别在第四季度疫情防控政策重大调整前后,公司部分工厂被封控、大量生产工人、销售人员缺勤,外围物流停滞,公司整体运营节奏被打乱,部分订单无法及时满足,成本费用上升。
此外,受疫情、整体经营环境不利等因素影响,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加大,公司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同时,公司预计了因联营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投资损失以及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应支付的采购违约损失,最终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2022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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