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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2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2月1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17日

  至2023年2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披露时间:2023年2月2日。

  议案披露媒体: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不适用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具体事项如下: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方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办法: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以2023年2月15日16:00时前公司收到传真或信件为准),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3、登记时间:2023年2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4、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邮编:315402

  电话:0574-62590629

  传真:0574-62590628

  电子邮箱:zqb@shentong-china.com

  联系人:吴超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2月1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立锋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促进募投项目更高效开展,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将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鸣羿”)为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5幢、6幢”)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公司将神通科技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亦或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前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2月1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析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鸣羿”)为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5幢、6幢”)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公司将神通科技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亦或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前偿还。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150,281.51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1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为其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1、新增实施方式前

  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主要内容为新增生产厂房及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扩充汽车内外饰件的产能,实施方式为通过新建厂房、购置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

  2、新增实施方式后

  公司计划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在保留原有实施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神通科技将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

  (三)以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无息借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向“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即上海鸣羿,提供总额不超过本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本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上述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亦或是在不影响本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前偿还。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同意上海鸣羿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并与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四)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原因

  公司申请“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主要原因系考虑未来公司发展战略并结合本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展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生产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确保募投项目地高效开展。

  (五)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鸣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且是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降低成本、整合资源。本次项目变更有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神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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