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于2023年0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用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近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相关银行金融机构、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2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137,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9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6,429,998.00元,扣除各项与发行有关的费用计人民币7,749,186.6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8,680,811.40元。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01月29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重康会综报字(2023)第5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机械”)、深圳市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冠科技”)、公司孙公司重庆宣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宇光电”)(以下均称“甲方”)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保荐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或“银行”)分别于2023年02月0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注:前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安支行为 “车载、工控触控屏盖板玻璃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该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管辖的下级支行,相关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
上述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蓝黛科技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80,429,998.00元。公司子公司蓝黛机械、台冠科技专户募集资金将由蓝黛科技专户转入,公司孙公司宣宇光电专户募集资金将由子公司台冠科技专户转入,并专项用于投资前述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高精密传动齿轮及电机轴制造项目”、“车载、工控触控屏盖板玻璃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如有存单,甲方将在开立存单后二日内通知丙方,并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二日内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爽、李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重康会综报字(2023)第52-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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