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万胜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名,代表股份458,405,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434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422,5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769%。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620,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7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784,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555%。(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0,011,160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孙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1.09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29,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376,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07,6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597,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4%;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4,824,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02%;反对597,9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29,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反对376,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孙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