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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相关被质押股份若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引发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的后续被动减持,非其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宏函告,贝因美集团、谢宏及其关联方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3〕浙01执80号)、《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80号),要求贝因美集团、谢宏及袁芳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融”)共计支付款项3.16亿元,具体事项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6日,贝因美集团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订了《特定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2018年12月9日,贝因美集团与中航信托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贝因美集团向中航信托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00万股,中航信托向贝因美集团出借人民币23,328万元。2018年12月10日,贝因美集团实际控制人谢宏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袁芳与中航信托签署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14日,中航信托与长城国融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中航信托将《特定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及《股票质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以债权转让形式现状返还长城国融,长城国融成为新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

  因贝因美集团、谢宏、袁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城国融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执行证书(〔2022〕京方圆执字第61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执行证书(〔2022〕浙杭东证字第9992号)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6,052,380.9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83,452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的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业务仍在有序进行中。

  2、相关被质押股份若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引发贝因美集团的后续被动减持,非其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案件共涉及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质押给中航信托的4,800万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贝因美集团与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7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贝因美集团将前述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予金桔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4、除前述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还持有148,418,500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其中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的股份141,89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4%。鉴于贝因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比例较高,贝因美集团正在加速相关资产处置工作,努力回笼资金,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确保其控股股东地位不受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3〕浙01执80号);

  2、《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80号)。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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