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诉讼均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回复,中金通合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中金通合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告涉及的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相关主体已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裁定书》:停止执行由宁夏顺亿等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目前该裁定仍持续有效,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据此,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合法有效,并未被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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