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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法院已立案审查。

  ●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上诉人、被申请人、申请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证载面积18,260.40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2024年5月30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2018年5月1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年5月16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年6月27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年11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3197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对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4259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22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3685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仍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1)浙民申5395号再审案件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外,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2022年1月4日,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5,853,755.6元、麒麟百货的赔偿款18,439.50元、水电费欠款829,396.29元,合计16,701,591.39元;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职工薪酬409,831.24元、应支付加固费用8,778,526元,合计9,188,357.24元;上述判决一、二项相抵扣后,一三七一公司尚应支付公司7,513,234.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四、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2021-068、2022-031、2022-043。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公司因不服(2022)浙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法院已立案审查。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再审申请裁定立案,是否正式立案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准备诉讼材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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