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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7版)

  

  (上接C5版)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单位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地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承诺。”

  (三)发行人股东金源矿冶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金源矿冶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承诺。”

  (四)发行人股东润华投资、海益投资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润华投资、海益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持有的宝地矿业的股份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宝地矿业的情形;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宝地矿业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宝地矿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上市前股份。

  3、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的时期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宝地矿业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宝地矿业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股东润石投资、中健博仁、金投资管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润石投资、中健博仁、金投资管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持有的宝地矿业的股份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宝地矿业的情形;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宝地矿业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取得宝地矿业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宝地矿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上市前股份。

  3、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的时期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宝地矿业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宝地矿业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六)发行人股东凯迪投资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凯迪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持有的宝地矿业的股份为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宝地矿业的情形;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宝地矿业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取得宝地矿业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宝地矿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上市前股份。

  3、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的时期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宝地矿业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宝地矿业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七)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宁波涌峰、嘉兴宝地、嘉兴宝润、嘉兴宝益、嘉兴甄铭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宁波涌峰、嘉兴宝地、嘉兴宝润、嘉兴宝益、嘉兴甄铭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宝地矿业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宝地矿业的情形;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宝地矿业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本企业承诺自本企业取得宝地矿业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宝地矿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宝地矿业上市前股份。

  3、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的时期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宝地矿业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宝地矿业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宝地矿业,则宝地矿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宝地矿业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八)发行人股东徐思涵、姚学林、李直杰、赵秋香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徐思涵、姚学林、李直杰、赵秋香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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