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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5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511.1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2,890.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468.0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9,422.18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6 日出具XYZH/2023SZAA5B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2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专户对应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给保荐机构的发行费用;

  注2:因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署该协议。

  三、 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勇、周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箱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2025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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