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矿业”)拟以持有的十地银铅锌矿采矿权为公司上述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拟以持有的金都矿业100%股权(48,000万股)为上述授信提供质押担保。金都矿业和公司将分别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金都矿业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至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
注册资本:68,996.934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京福路瀛海段1号
成立日期:1995年6月22日
经营范围: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投资及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抵押财产:金都矿业十地银铅锌矿采矿权
抵押财产的(评估/协议)价值:人民币40,911.65万元
担保范围: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质押财产:出质人拥有的金都矿业100%股权(48,000万股)
担保范围: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以上协议具体内容以抵押人/出质人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0,916.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诉担保。
五、备查文件
1、金都矿业将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公司将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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