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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 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3-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约9,96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对此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正积极组织开展针对该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分析论证,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22〕粤0704 行初350 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甘化厂“三旧”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说明》,称我公司向该局申请拨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9.56亿元,但该局根据《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核实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8.59亿元,市财政局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局并无欠我公司的相关款项。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认为江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此前约定,将剩余的0.97亿元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拨付给我公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分成款的进展公告》(2021-31)。

  公司就上述事项多次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并发函催告,但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仍未继续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2021年7月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21-65)。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根据《行政判决书》,江海区法院认为:

  1、关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甘化公司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列为本案被告,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其对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驳回事项应在本判决中一并处理为宜。

  2、关于甘化公司请求江门市国资委继续履行《三旧改造协议》,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甘化公司已经按照有效的“三旧”改造政策,足额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补偿款,江门市国资委未发生《三旧改造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甘化公司请求江门市国资委继续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上述诉讼及一宗涉及金额为16万元的小额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对此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正积极组织开展针对该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分析论证,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0704 行初350 号)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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