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15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35人因其所在单位未实现2021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目标的85%及以上,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37,317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7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97元/股,若涉及支付利息的情形,则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自2022年11月2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330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有35名激励对象因其所在单位未实现2021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目标的85%及以上,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6,987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5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37,31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合计2,875,3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451580),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137,317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2月21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以截至2023年2月15日的股本结构为基数,因公司《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尚在自主行权过程中,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本次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和减资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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