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审理判决,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的具体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于2022年1月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以快递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美国迪尔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天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
在答辩期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乌鲁木齐中院于2022年2月出具(2021)新01知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3月,美国迪尔公司对乌鲁木齐中院做出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01知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继续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012)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知民初55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本案将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审理判决,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的具体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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