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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18号

  

  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4%,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1,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66%,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32%,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6,32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58%,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8%,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4%,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6%,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4%,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副总裁冯少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3%,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7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3%,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彭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4%。

  2.股东姓名:刘祥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祥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32%。

  3.股东姓名:成景豪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景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8%。

  4.股东姓名:张振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6%。

  5.股东姓名:冯少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少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彭朗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1,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66%,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刘祥彬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6,32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58%,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成景豪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4%,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张振亚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4%,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冯少伟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7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93%,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拟减持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即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与彭朗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冯少伟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上述拟减持人员将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是否实施、能否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拟减持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彭朗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冯少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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