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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公告编号:2023-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金章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瑞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美迪西普晖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事项顺利进行,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公告编号:2023-008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8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金章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2人,监事金伟春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雪光、晏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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