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忠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陈明忠之子陈国淦先生于股票期权行权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获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陈国淦先生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000份,其于2023年2月17日通过自主行权,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共计持有公司股票2,000股;后于2023年2月2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注:
1、59.21元/股为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陈国淦先生本次买入股票成本为59.24元/股,计算方法:每股股票成本=(行权价格+行权个人所得税)/行权数量。
2、卖出均价为扣除卖出股票相关税费(印花税、过户费及佣金等)后的均价。
3、交易均价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陈国淦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忠先生之子,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国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以下方式计算:
短线交易收益=(卖出均价-买入成本)×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即(60.94-59.24)元/股×2,000股=3,400.00元。
二、 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核查相关情况,陈明忠先生及其子陈国淦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收回陈国淦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全部收益人民币3,400.00元。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陈国淦先生在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自主交易,其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陈明忠先生的意见,陈明忠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陈国淦先生交易前后亦未告知陈明忠先生,陈明忠先生也未告知陈国淦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陈国淦先生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并卖出行权所获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陈明忠先生和其子陈国淦先生均深刻意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核查并及时进行了纠正。
陈明忠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本人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陈明忠先生及其亲属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本人及本人亲属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
陈明忠先生就其对亲属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强化督促其亲属学习及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 备查文件
1、陈明忠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收益收缴凭证。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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