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011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概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10亿元中期票据。相关信息详见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7)。
二、获准发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MTN171号及中市协注[2023]MTN17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发行上述中期票据的注册申请已获交易商协会接受,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获准的中期票据注册总金额为10亿元,分为两组进行注册,每组注册额度均为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两组注册的承销商分别为:(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开展发行工作。
(四)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应按照协会存续期管理有关自律规则规定,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备查文件
1、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MTN171号)
2、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3]MTN172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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