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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024,375股,限售期为自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莱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9,000,39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因2023年3月1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243,759股,并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2,437,58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9,741,84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95,73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709,587股限售股已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股东24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3,024,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9%,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3月20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3月1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机构股东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5、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 机构股东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曾用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義嘉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华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若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 自然人股东张啸、周信忠、刘武、陈淑君、顾培欣、姜洁、骆梅婷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若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战略配售股份的有关承诺:

  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证券莱特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査意见岀具日,莱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莱特光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3,024,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09%,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024,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因2023年3月1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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