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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23-临020号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10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0日上午9:15至2023年3月10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原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5人,代表股份1,062,893,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53%。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4人,代表股份 283,042,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9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4人,代表股份779,859,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6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83,034,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9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30,88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89%;

  反对:32,00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1,03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27%;

  反对:32,00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30,88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89%;

  反对:32,00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1,03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27%;

  反对:32,00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30,88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89%;

  反对:32,004,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1,03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27%;

  反对:32,004,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成杨律师、陈睿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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