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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紫晶         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违规担保、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2021年度大额销售退回、前期保留意见事项影响本期尚未消除、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尚未完全解决前述事项。若公司出现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尚未聘请2022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存在因不能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7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收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9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第 12.4.9 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若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审计、

  披露工作触及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 688086           证券简称: *ST 紫晶           公告编号: 2023-025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资产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处于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合计497,733,974.57元、利息合计8,705121.24元、律师费合计281,972.3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合计为506,721,068.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如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败诉且他被告无法承担付款或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还款责任,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上述涉及被查封的房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继续采取法律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 公司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等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重大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资料,公司近期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等当事人提起诉讼,且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司自查,公司名下部分资产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有关法院冻结。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况如下:

  1、公司名下位于梅州市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土地和房屋2处、位于梅江区火车站前站前区、客都大道以东紫晶大厦的房屋21处、位于梅州市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数据安全云存储技术项目厂房2处;合计查封限额为21,299.8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的39.41%,冻结期限均为3年。

  2、公司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注塑机、检测机等机器设备,查封限额合计为1,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的1.85%,冻结期限均为3年。

  3、公司持有的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冻结限额合计为70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郑穆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5230120220006)及2022年1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5230120220009);

  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二笔贷款本息如下:

  ①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4,583.33元(利息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年利率4.15%计算),共计人民币10,034,583.33元,并按年利率4.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及应收利息的罚息;

  ②本金人民币2507万元,利息人民币86,700.42元(利息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年利率4.15%计算),共计人民币25,156,700.42元并按年利率4.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及应收利息的罚息;

  3、判令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52301202200006、GDK4752301202200009),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共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507万元。2022年3月11日,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与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为2亿元。截止至2022年11月20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507万元,利息人民币121,283.75元,合计拖欠本息人民币35,191,283.75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贷款期间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可宣布全部贷款到期、解除全部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对被告一与原告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郑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商业汇票的垫付款21,606,464.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23日起开始计算,按年利率18%计算)。

  2、判令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亿元,期限从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2022年3月11日,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与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签署的其他授信业务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2亿元。

  2021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12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四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保证金为汇票金额的30%;还约定被告一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日内将应付票款缴存在原告开立的结算账户;如被告一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交付票款,导致原告垫款的,原告自垫款之日起按垫款金额及垫款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年化利率18%。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经结算,至2022年11月20日原告共为被告一垫付票据款21,606,464.2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垫款本息,但被告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为被告一垫付票据款21,606,464.22元,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垫付票据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对被告一与原告其他授信义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张红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6月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粤交银梅固字001号】、《综合授信合同》【粤交银梅2020年综字008号】;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24,537,968.01元及利息1,867,476.04元(利息计算详见《紫晶存储贷款明细表》;并支付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4,537,968.0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3、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206,227.32元给原告;

  4、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抵押物【详见编号分别为:1、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34号;2、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58号;3、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36号;4、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21号《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

  5、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在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5千万元。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贷款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10日,贷款仅用于大数据安全云存储基数项目。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贰亿伍仟万元,授信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三份《抵押合同》,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一用土地、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被告二、三、四、五分别与原告签订3份《保证合同》,对原告与被告一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

  原告共向被告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11笔,合计本金185,463,116.37元;发放一般流动资产贷款2笔,合计本金39,074,851.64元。以上13笔贷款共计本金224,537,968.01元(详见《紫晶存储贷款明细表》)。各被告自2022年10月21日开始逾期支付上述贷款的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一存在符合原告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之约定情形。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四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五华县果兴建筑机械设备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穆

  被告三:罗铁威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由被告一收购原告享有的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彬芳大道南的“紫晶大厦”的项目60%的产权余款85,176,55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实欠本金为基数x2%/月,从2021年8月5日起算,直至还清时止)。

  2、判令被告二、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彬芳大道南,项目暂定名为【紫晶大厦】;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双方各自分摊比例,甲方占40%比例,乙方占60%比例。2019年3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建成并办理大确权后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房产所取得的销售款,由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60%。除转让给第三方以外的房产,继续遵守“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60%”的分配原则。

  2020年3月13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收购“合作项目”60%的产权,作价133,000,000元。上述款项为乙方实得款项,如需要承担税费,则由甲方负责支付。2020年4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万元;2020年7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6,5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甲方付清余款3,800万元。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则乙方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乙方支付2分/月的资金占用费,直至本金还清时止。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愿意对本协议甲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至2021年8月4日止,三被告只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了收购款项合计47,823,443元,剩余85,176,55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

  案件五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三: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

  被告六:罗铁威

  被告七:张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9,241,071.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8,872,700元,利息人民币368,371.68元。(利息计至2022年12月21日,此后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5日,被告二至七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乙方(原告)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与被告一在2019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愿意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肆仟万元整,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鉴于被告一日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止2022年12月21日,被告一拖欠贷款本息人民币49,241,071.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8,872,700元,利息人民币368,371.68元(利息计至2022年12月21日,此后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六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张红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票据垫款人民币15,603,085.34元及利息【1,195,382.57元,暂计至2022年12月4日;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603,085.34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总字补006号)、《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快贴字005号)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2、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14,330.68元给原告;

  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抵押物【详见编号分别为:1、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34号;2、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58号;3、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36号;4、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21号《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0日,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在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5千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额度占用并受限于《综合授信合同》的额度);授信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日起,被告一对未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日,被告二、三、四、五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8年12月1日止2029年10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止2029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11月10日,被告一分别与原告签订3份《抵押合同》,被告一用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土地、房屋等进行最高额抵押。

  被告一因经营资金需要向原告书面申请,原告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5日发放5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承兑款合计23,589,561.00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被告一仅归还一笔4,000,000.00元的垫款给原告,剩余4笔垫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承兑款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七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张红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

  被告六: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六共同偿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66,867,200元及利息【其中票面金额12,120,000元,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963,540.00元;票面金额8,080,000元,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642,360.00元;票面金额为32,864,400元,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2,497,694.40元;票面金额13,802,800元,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1,049,012.80元;以上4笔贴现款逾期利息、罚息合计5,152,607.20元;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6,867,200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总字补006号)《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快贴字005号)、原告与被告六签订的《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罚息】;

  2、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61414.31元给原告;

  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抵押物【详见编号分别为:1、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34号;2、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58号;3、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36号;4、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21号《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0日,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在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5千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额度占用并受限于《综合授信合同》的额度);授信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日起,被告一对未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日,被告二、三、四、五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7月21日与2021年11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分别签署了三份《抵押合同》,被告一用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土地、房屋等进行最高额抵押。

  202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六签订《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六办理贴现,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约定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5日,被告六持有出票人为被告一的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票面金额合计66,867,200元。截止2022年12月4日,逾期利息、罚息合计5,152,607.20元(有关贴现额、申请时间、到期时间、利率约定、逾期天数等信息详见《紫晶存储贷款明细表》)。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六签订的《汇票贴现合同》等条款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贴现款项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公告费等,并针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如经法院判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败诉且他被告无法承担付款或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还款责任,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上述涉及被查封的房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继续采取法律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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