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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7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440,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9%;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5,608,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3%。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50.00万股,并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1,058,824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21,558,82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92,632,51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8,926,3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0%。

  2022年5月19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21,558,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72,935,294.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36,467,64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为158,026,471股;本次不送红股。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完毕,合计转增36,467,647股,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21,558,824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58,026,471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2,045,801股限售股已于2022年9月26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440,131股,占公司总股本27.49%;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5,608,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3%,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3月22日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包括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本企业已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若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4、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包括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3,440,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9%;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7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股东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831,435股,其中7,831,435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何氏眼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何氏眼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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