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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936,105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8号)核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山新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00.3万股,并于2022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201.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900.7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00.3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广州日信宝安新材料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聚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唐舫成、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穗开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郑妙华、广州开发区广开知识产权运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忠民、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蔡志华、江兴浩、珠海融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邓超华、广州天泽中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唐小军和张立鹏共18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5,936,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3月27日(原定上市流通日2023年3月25日为非交易日,因此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6,900.7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201.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900.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00.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00%。

  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5日为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130.9万股,授予价格为33.36元/股。2022年11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9,201.0万股增加至9,331.9万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所持股份承诺如下:

  (一)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舫成、唐小军、郑妙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股东广州日信宝安新材料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聚兰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穗开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广开知识产权运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忠民、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蔡志华、江兴浩、珠海融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邓超华、广州天泽中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立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企业/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企业/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鹿山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鹿山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鹿山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鹿山新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936,105股;

  (二)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

  (三)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七、  上网公告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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