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3,3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30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552.1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47.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以下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恒节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于2023年3月2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三方)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50套MVR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实施,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0520100000157205,截至2023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套MVR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圣宇、王水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及/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