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6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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