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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 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3月20日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方”)作为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于2023年3月27日同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胜物流”)、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胜科技”,鸿胜物流全资子公司)、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胜化工”,鸿胜物流全资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及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同时,为保障目标公司的重整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结合本次破产重整过程中相关债权的清偿率,通过招拍挂程序参与受让目标公司最大债权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持有的224,148,124.76元债权(有抵押债权为1,985万元,抵押物为鸿胜科技名下望国用(2013)第137号;其余为普通债权;该公司于2015年8月分别与鸿胜物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鸿胜科技签订抵押合同,鸿胜物流于2020年7月出现逾期,未如约支付租金,后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对前述债权予以审判确认)。

  2023年3月22日,民生金租发布了关于转让其持有鸿胜物流融资租赁债权的《招募函》。经审慎决策,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民生金租回复了《关于参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收购的意向书》,公司意向收购其持有鸿胜物流的融资租赁债权,并结合破产重整过程中该债权的清偿情况参与该笔债权的后续竞拍。竞拍成功后,公司将作为新债权人参与后续重整事项的表决、清偿等程序,公司前期参与招拍挂程序支付的相关资金将通过清偿程序取回。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相关进展情况

  1、鸿胜物流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长沙中院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2020)湘01破申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鸿胜物流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鸿胜物流管理人。2021年7月23日,长沙中院出具(2020)湘01破48-1号裁定书,裁定对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鸿胜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该公司不纳入本次重整投资范围,以下简称“鸿胜供应链”)四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鸿胜供应链、鸿胜科技和新鸿胜化工管理人。

  2、2022年6月21日至6月22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资产网、特殊资产信息交流平台、中拍平台、京东拍买平台以及破栗子网络破产平台上发布了鸿胜物流等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开招募鸿胜物流等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

  3、2022年8月19日,公司作为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了书面重整意向投资报名文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了重整意向投资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4、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11,200.00万元参与目标公司破产重整事项,以获得上述公司100%股权和其持有的稀缺危化品经营资质及危化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和权益。重整投资范围及其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5、2023年3月20日公司作为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于2023年3月27日同目标公司及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书》。

  6、2023年3月22日,民生金租发布了关于转让其持有鸿胜物流融资租赁债权的《招募函》。经审慎决策,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民生金租回复了《关于参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收购的意向书》,公司意向收购其持有鸿胜物流的融资租赁债权,并结合破产重整过程中该债权的清偿情况参与该笔债权的后续竞拍。竞拍成功后,公司将作为新债权人参与后续重整事项的表决、清偿等程序,公司前期参与招拍挂程序支付的相关资金将通过清偿程序取回。

  二、重整投资协议

  (一) 重整资金投入

  1、重整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万元整(?112,000,000.00元)。重整方提供壹亿壹仟贰佰万元整(?112,000,000.00元)的重整资金,通过获得目标公司100%股权方式取得协议约定的资产和权益。上述重整资金将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各类债权。

  2、重整方已于2022年8月19日向管理人支付了重整意向投资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起重整意向投资保证金正式转为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该协议和按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履约保证。

  3、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重整方向管理人支付40%的重整资金即人民币肆仟肆佰捌拾万元整(?44,800,000.00元)。

  4、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目标公司《重整计划》且重整方依据协议约定完成重整投资范围内资产和权益确认之日(以目标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工作人员及重整方工作人员现场交割签署的文件为准)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重整资金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万元整(?65,200,000.00元)。同时,重整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投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正式转为重整资金。

  5、若发生协议终止情形,重整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及重整方提交的重整报名文件中的《保密协议》、重整投资方案、承诺书等情形的,管理人将于协议确定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重整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投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和重整资金。

  (二) 债权受偿方案

  1、协议各方确认,破产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以及经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统一清偿分配。

  2、就纳入重整投资范围的抵押物,在重整方支付相应价值的重整资金后,管理人将根据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安排清偿该等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分配清偿前管理人督促相应债权人解除相应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3、债权人之债权按照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重整方及重整后的目标公司和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的鸿胜供应链均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

  1、在重整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原出资人(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向重整方让渡目标公司100%股权。

  2、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预表决的重整方案或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将表述为目标公司原出资人股东权益调整为零,重整方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3、长沙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原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原出资人向重整方让渡目标公司100%股权。

  (四) 交割

  1、 重整计划经长沙中院裁定批准且管理人收到重整方支付的全部重整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及重整方持长沙中院出具的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 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即完成目标公司股权变更且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开展纳入重整投资范围内资产和权益的交割工作,重整投资范围内资产和权益的交割工作在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成立之日至交割完成期间,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对重整投资范围内的资产和权益进行处置外,未经重整方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对前述资产和权益进行处置。

  3、 管理人督促重整方、目标公司按照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割。目标公司及管理人应配合重整方按照长沙中院裁定批准的目标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协助重整方办理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企业信用恢复等可能影响目标公司经营的事项。

  (五) 重整经营方案

  目标公司股权交割后,重整方原则上充分利用目标公司的原有资产、权益及市场资源,自行聘请职工,陆续投入资金,全面恢复生产和经营。重整方可选择继续在原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有权依据目标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根据市场情况改变经营方案,并自行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等登记手续及承担相应法律及商业风险。

  三、风险提示

  1、重整计划执行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由债权人分组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为此公司将积极与长沙中院、管理人及地方相关部门等进行沟通,及时掌握相关动态,跟进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稳步推进本次重整交易的进行。

  2、税收政策的执行风险

  针对本次破产重整,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就本次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公司结合相关税务风险的评估情况,与管理人就本次交易定价进行了审慎协商。

  尽管公司目前已结合对税务风险的评估情况在交易总价中对风险进行了事前控制,但仍有可能出现实际产生的税务风险超出公司当前预计的情况。对此公司将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后续有可能产生的相关税务问题。

  3、目标公司整合风险

  因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差异,本次重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管理整合风险,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与公司预期的经营情况存在差异。

  对此,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对经营管理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对经营决策、人力资源、财务、客户开发与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控。

  四、备查文件

  1、《重整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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