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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金额为公司初步测算,如未来受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变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收益等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尚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取得和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在签署《投资合同书》后6个月内未按要求取得土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投资合同书》并安排其他企业落户。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满足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储能业务发展的需要,2022年7月,公司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投建储能系统设备生产项目事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具体详见刊登在2022年7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

  近日,公司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书》,公司拟在宜春市投资建设“宜春科陆储能基地一期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0.6亿元以上。

  本次签署《投资合同书》事项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投资合同书》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合作方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作为“亚洲锂都”,宜春市拥有丰富的锂矿资源,拥有新能源(锂电)产业链企业上百家,涵盖锂资源采、选、冶,锂电池关键材料与零配件、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回收等各个环节,形成较为完整的闭环产业链条。经过十余年来的招引和培育,宜春市在碳酸锂、负极材料、隔膜、铝塑膜、锂电池等各个环节拥有一批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三、投资合同书主要内容

  甲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宜春科陆储能基地一期扩建项目

  2、项目投资:本项目为乙方一期项目的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0.6亿元人民币以上。

  3、项目建设内容:厂房、行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4、乙方项目拟用地约43亩,乙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5、乙方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12个月内建成投产。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明确金湖办为该项目引资服务单位,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服务,协助乙方办理好该项目的立项、报批、注册等事宜,并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协调处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问题。

  (2)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开发区规划为乙方提供已平整土地,确保在乙方项目建设需要时按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提供给、排水管道、电力输电线、通讯线路、进出道路就近接至乙方项目地块边缘,但使用水、电、气、通讯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架设专线或增建变电站,架设专线费用、或建设变电站及外围线路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在乙方按时足额缴纳该宗土地公开出让成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依法依规按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项目提供科研、人才、智能制造、做大做强等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在签约后9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签约金额办理立项工作,并依规建设、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2)乙方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本《投资合同书》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内容进行。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等原因而改变合同条款,若因违反本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2、乙方在签约后6个月内未按要求取得土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其他企业落户。土地成交后,乙方未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或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未按《投资合同书》要求的建设规模和周期进行建设投产,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每年清查两次,按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处置。

  3、因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需乙方提出申请,说明原因,书面报甲方审批同意。

  4、以上各项,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甲方对乙方的行为有监督建议权,一旦发现乙方有以上违法或违约行为,可要求乙方更正,经甲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乙方不予理会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按合同履约的,免除双方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旨在利用宜春市良好的新能源(锂电)产业链资源优势,对现有储能生产基地进行扩建,以满足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需求,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产能规划,确保产能规划与业务发展需求相匹配。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金额为公司初步测算,如未来受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变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收益等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尚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取得和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在签署《投资合同书》后6个月内未按要求取得土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投资合同书》并安排其他企业落户。

  六、备查文件

  1、《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需要公司对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并回复。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予以落实,现根据要求对《落实函》进行回复并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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