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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余国旭、余恒、余杜康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认可意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该交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该交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公司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3.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具备公允性;公司业务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

  1、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2、浙江蓝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余国旭先生控制的企业龙游旭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持有该公司51.0044%的股权,对其拥有控制权。2022年9月,龙游旭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而蓝宇新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4、龙游暾业建材经营部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5、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6、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7、龙游京贸酒店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杜顺仙女士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关联方资金充裕,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交易均有效执行。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向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宇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蒸汽产品、向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向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生活用纸、向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租赁业务、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龙游暾业建材经营部、龙游京贸酒店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公允定价原则为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与关联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业务往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行为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并未影响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电力”)。本次担保预计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已使用担保余额为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实现高效筹措资金,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为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实施期限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之日止。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关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恒鑫电力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计划为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需要,实现高效筹措资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1)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 公司自2022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5)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会计处理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因国家法律法规体系调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的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新准则的实施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最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3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跃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十一项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87.1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80,000,00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因此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监事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以及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为:公司监事依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相应报酬,不领取监事职位报酬;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薪酬。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电力”)的资金需要,公司计划为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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