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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山新材”)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23,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签署担保合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9,538.69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8.32%;江苏鹿山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6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增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增加至28亿元,2022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增加至18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增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一)2023年3月2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江苏鹿山与招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2023年3月29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鹿山与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三)公司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鹿山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合同尚未签订,担保起始日以实际签署时间为准。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21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一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担保范围:

  4.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_/_的《授信协议》(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4.1.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4.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4.1.8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4.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4、担保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三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合同尚未签署,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因产业扩产及日常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促进其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以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宜。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8.32%,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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