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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31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及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10)、《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2-064),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10项,涉及诉讼金额合计34,987.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20%。现将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注:本公告中肇庆环球指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肇庆环球已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裁定结果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情况。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粤1203民初2984号

  纠纷起因: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邮费人民币17,060,056.12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300.28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2020年5月与原告签订《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合同》,并同时签字《邮政特快专递邮资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费用,未按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2021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费确认协议书》,双方确认了被告尚应支付的运费金额共计17,060,056.12元人民币。

  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款项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书:1、被告肇庆环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运费)17060056.12元;

  2、被告肇庆环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300.2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计62,336元由被告肇庆环球负担。

  (二)案号:(2022)粤03民初7450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134,643.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1,0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12.676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6,071,429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1,0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号:(2023)粤0307民初6563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7,510,65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185,912.9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7.0427%,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2,261,905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7,510,6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案号:(2023)粤0307民初6562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3,253,19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55,773.8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2.112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678,571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3,253,1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案号:(2023)粤0307民初6564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8,755,32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92,956.4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49,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3.5213%,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1,130,952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8,755,3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49,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案号:(2023)粤0307民初6561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506,39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711,547.7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8,065,873.49元为限、被告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950,251元为限、被告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910,000元为限、被告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229,411.8元为限、被告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300,000元为限、被告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000,000元为限、被告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00,000元为限、被告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80,000元为限、被告十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2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000,000元为限、被告十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600,000元为限、被告十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500,000元为限、被告二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4.2256%,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5,357,143元。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506,3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至被告二十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其认缴出资额18,065,873.49元、16,950,251元、16,910,000元、16,229,411.8元、3,300,000元、2,00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1,680,000元、1,200,000元、1,0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前期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注:1、本公告中深圳环球指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香港环球指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君美瑞指东莞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帕拓逊指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优壹指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音公司指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2、上述金额以偿清之日的本金及债务产生利息为准。

  (一)案号:(2022)粤0391民初1892号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跨境通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跨境通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2,115,31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2,711.35元(违约金以12,115,3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从2021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为32,711.35元,以后应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希音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跨境通与希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2、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82,384,684元;

  3、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资金占用损失合计人民币2,909,970元);

  4、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其余损失(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损失包括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跨境通承担。

  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644,654元。

  一审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希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跨境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2,115,316元;

  2、被告(反诉原告)希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跨境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115,3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21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

  3、被告(反诉原告)希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跨境通支付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希音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5,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希音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5,011.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希音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2022)粤039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本案一审本诉诉讼费用、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案号:(2020)沪贸仲字第20043号

  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水宝宝确美同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上海优壹

  申请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实际年度采购金额与年度采购目标之间的差额12,534,53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仓储费损失1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684.5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1、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因其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10,835,548.61元;

  2、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推广和广告费用3,082,371.95元;

  3、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天猫“Coppertone旗舰店”交接费400,000元;

  4、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因本案仲裁支出的律师费424,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30,000元。

  5、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

  2、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推广和广告费人民币1,189,485.11元;

  3、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4、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5、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114,534.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8,633.6元,本案被申请人反请求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143,789.4元,由申请人承担15,976.6元。

  后经双方确认,双方互负债务抵销后,上海优壹需向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水宝宝确美同支付人民币823,171.89元。

  (三)案号:(2021)浙07民初141号

  一审原告:王国俊

  一审被告:跨境通、杨建新、深圳环球、邓少炜、段舒黎、前海帕拓逊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跨境通、杨建新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9,723,200.00元,支付利息17,553,854.27元(以2,458.8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5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请求判令跨境通、杨建新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617.00元。请求判令邓少炜、段舒黎、深圳环球、前海帕拓逊就前述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1、被告杨建新对(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2、被告邓少炜、段舒黎对(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邓少炜、段舒黎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徐佳东追偿;

  3、被告杨建新、邓少炜、段舒黎对原告王国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各承担三分之一,即各承担76,872.3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4、驳回王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9,3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338元,由被告杨建新、邓少炜、段舒黎各负担三分之一,即各负担161,446元。

  二审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浙0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跨境通对(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458.8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5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环球、帕拓逊对(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判决:1、维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杨建新对(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458.8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5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少炜、段舒黎对(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458.8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5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少炜、段舒黎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佳东追偿;

  2、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3、跨境通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458.8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5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能归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深圳环球、帕拓逊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还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72.3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458.8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51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能归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深圳环球、帕拓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徐佳东追偿;

  5、对王国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 230617 元,由杨建新、邓少炜、段舒黎承担清偿责任,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跨境通、深圳环球、帕拓逊对杨建新、邓少炜、段舒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王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3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338元,由杨建新、邓少炜、段舒黎各负担,由跨境通、深圳环球、帕拓逊对其中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92,138元,由跨境通、深圳环球、帕拓还负担195,208元,王国俊负担195,208元,段舒黎负担1,722元。

  (四)案号:(2021)粤0305民初20186-20189号(原案号:(2019)粤0305民初5790-5793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18,685,95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37,19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0元;

  (上述三项合计22,523,14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书:驳回东莞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号:(2020)深国仲受6759号

  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物流服务费折合人民币257,000,654.34元及违约金;依法裁决将跨境通坐落于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632号84幢1-15层之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申请人,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申请因提起本案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保费等。

  案件进展:2021年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环球与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因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环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或划拨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环球的财产(以人民币31,844,674.46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公司已通过拍卖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632号84幢1层不动产、2-15层不动产过户抵债及其他方式进行部分还款,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环球与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案件执行情况持续协商中。

  (六)案号:(2022)晋民终221号

  原告汪喜敬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合计823,124.46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太原中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请求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并就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七)案号:(2022)晋民终257号

  原告李军向太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1,117.07元(其中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太原中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裁定: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八)案号:(2022)晋民终256号

  原告白丰赫向太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700.35元(其中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太原中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841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裁定: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841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审理已完成案件185件,涉案金额19,529.25万元,含调解24件,涉案金额3,829.57万元,驳回4件,涉案金额144.21万元,撤诉20件,涉案金额960.75万元;进行执行程序案件102件,涉案金额1,664.78万元,其中已执行案件12件,涉案金额908.18万元;在审案件35件,涉案金额82,737.61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尚有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4项,涉案金额合计120.71万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已于2021年度计提预计负债2.84亿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法预计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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