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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通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郭虎、张翼飞、姚银可、周逸怀、石煜磊、张亚军和周国平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戴石良、李国荣、蔡益青、符建文、李晓洋、俞东方、曾庆益、王怀杰、谢海、张雄、许诺、袁国安、赵新衡、李真、李智、刘争奇、谢钟翔、岑秉聪、彭忠勇、刘伟、张谷、尹嘉娃、冯春华、卢爱玲、章玉玲、杨斌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0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乐通股份”,股票代码002319)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至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止,即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1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交易对方王怀杰、交易对方戈玉华之配偶张琍、交易对方张翼飞之配偶王佩蓉、中介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员工何腾飞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乐通股份副总裁肖艳丰女士在《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后至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之前的期间内(即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8月11日)存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2022年8月12日,乐通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肖艳丰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肖艳丰女士成为乐通股份副总裁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买卖乐通股份的情况。肖艳丰女士在重组草案披露后至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之前的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王怀杰、张琍、王佩蓉、何腾飞、肖艳丰针对在自查期间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均已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行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2、本人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乐通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乐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任何关联。本人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期间不知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自查期间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相关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4、本人郑重承诺,若自查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非自然人主体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其他非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四、 自查结论

  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上市公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乐通股份股票是根据自身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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