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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强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5人,代表股份73,863,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73,608,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6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54,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254,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851,1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1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2,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3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839,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1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11,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8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70%;弃权11,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343%。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成宪律师、瞿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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