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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普智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安排与使用,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2023年4月6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0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07),现就原公告中更正部分说明如下:

  原披露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授权委托书部分

  4.01《关于选举孙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杨丹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3《关于选举郭志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更正为: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授权委托书部分

  4.01《关于选举孙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杨丹萍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3《关于选举郭志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2023年3月2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其他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1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0日

  至2023年4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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