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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广西永盛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3-026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永盛”)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已付款项及利息合计64,621,243.60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相关款项能否收回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4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5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7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就与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旭弘”)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鑫知”,曾用名为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编号:XH-YS-2021040101、XH-YS-2021040801、XZ-YS-2020111801、XZ-YS-2021011201、XZ-YS-2021022001)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油旭弘、盘锦鑫知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永盛已付款项及利息损失(计算至其全部返还已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 年8月15日)合计金额 64,621,243.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西永盛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油旭弘于2021年4月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80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油旭弘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10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鑫知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鑫知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1120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鑫知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01118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一)与中油旭弘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8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XH-YS-2021040801)。

  二、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89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5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7176元,减半收取385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588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05000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2023年4 月30日前支付222625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22625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226250元;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被告需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完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与中油旭弘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1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XH-YS-2021040101)。

  二、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6764元,减半收取383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382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40000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21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21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21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款项。被告需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完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与盘锦鑫知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

  二、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36元,减半收取519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18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自2023 年起每满一季度支付不少于1000000元,即自2023年起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不少于100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以上被告需要偿还的款项为止。被告需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不少于1000000元的款项后,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第一期还款,则原告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与盘锦鑫知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112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XZ-YS-2021011201)。

  二、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15743489.25元(尚欠货款本金15743489.25元的计算过程如下:原欠的货款本金17100000元扣减了被告于2021年6月17日返还给原告的货款1000000元后尚余16100000元。2023年2月9日,被告支付了500000元给原告。

  按照原被告当时的协商的还款方案,该笔款项应先用于扣除尚欠的16100000元货款本金自2022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9日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73456.25元,之后依次扣减本案案件受理费650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剩余356510.75元再用以扣减尚欠的货款本金。尚欠的货款本金16100000元扣除356510.75元后尚欠货款本金为15743489.2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15743489.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上述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15743489.25元及利息,暂计至2027年6月30日合计为17102092.77元。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1、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给原告;2、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每满一季度支付1000000元,即自2023年6月30日起,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1000000元给原告;3、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602092.77元给原告。

  被告需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66元,减半收取650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33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70033元,该款已在上述2023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的500000元中扣除。

  四、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XZ-YS-2021031201), 因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余3700000元未向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双方一致同意,如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就前述款项按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的,则该笔款项可用于抵扣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抵扣方式为从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还款协议最后一期向前进行抵扣,如抵扣完最后一期后仍有余款,则继续向前一期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上述3700000元货款为止。自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之日起,停止计算相应发票载明的金额对应的本案货款本金的利息。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足额开具3700000元发票后,双方在《购销合同》(编号:XZ-YS-2021031201)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五、被告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再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二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二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的款项后,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第一期还款,则原告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与盘锦鑫知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0111801)纠纷案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0111801) 。

  二、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上述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06元,减半收取537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753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

  四、上述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40000元及利息、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以下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自2023 年起每满一季度支付不少于1000000元,即自2023年起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不少于100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以上被告需要偿还的款项为止。被告需按时将款汇入原告开设在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上。

  五、被告支付的每期还款优先用于清偿尚欠的货款利息,然后依次用于清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尚欠的货款本金。

  六、如果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照以上第四点还款协议足额还款,原告可以申请对全案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偿还上述第四点还款协议中到期未还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

  七、被告盘锦鑫知石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不少于1000000元的款项后,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第一期还款,则原告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目前相关款项能否收回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情况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4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5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7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702民初3778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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