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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26        证券简称:经纬恒润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500,000股,限售期为自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8,960,803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00股,并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股本总数为1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6,633,55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0.52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366,44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9.472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307,106股限售股已于2022年10月19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共17名,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33,460,80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7.8840%。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6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4,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7500%;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11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28,960,80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4.1340%。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将于2023年4月1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1、股东崔文革先生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经纬恒润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经纬恒润的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股东张秦先生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5%以上持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股份减持。

  2)本人减持的股份总额将不超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经纬恒润,由经纬恒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股东宁波钛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永钛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天津市永钛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新增认购的189,466股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0年11月13日)起36(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股东方芳女士、马晓林女士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人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股东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祺辰途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广东广祺辰途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原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安鹏智慧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安鹏智慧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极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丝路华创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丝路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丝路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淖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经纬恒润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经纬恒润申报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自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经纬恒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经纬恒润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以上锁定的股份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本股份锁定承诺。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经纬恒润所有,并由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战略配售股股东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韦豪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经纬恒润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经纬恒润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杭州银行-中信证券经纬恒润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杭州银行-中信证券经纬恒润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3,460,803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50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8,960,80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极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登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3)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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