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1月20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4月8日到期。
● 2023年4月7日,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后,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宇先生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合计128,700,00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2.19%。公司、公司接受表决权委托以及通过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股份408,684,953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38.70%。
● 特别风险提示:《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0日,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合计184,497,185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2021年非公开发行前表决权比例的22.71%)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需取得有权国资管理机构无异议且收到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方可生效。
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35号)。为此,双方签署的协议正式生效,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4月2日、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5)、《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0)、《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1)。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4月8日到期。
二、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3年4月7日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协议》延期等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
2、本补充协议系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4、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247,426,064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23.43%;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拥有莱美药业股份128,700,00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2.19%;通过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股份21,447,778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2.03%;通过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股份11,111,111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05%。综上,公司、公司接受表决权委托以及通过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股份408,684,953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38.70%。
四、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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